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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9亩土地,而且房产证已于2010年办出,土地证在2010年经市政府审批通过允许交易,但当时当事人没交钱,到了2012年买方把钱交上,在办理土地证时发现土地证丢失,当时领导提议双方当事人既然都没有异议,直接公告作废,不用补发新证,直接登报纸后给他们发了新证,最近一方到检察院把我们告了,因为后期提供的那方材料检察院说都是假的包括公章,说我们工作程序有问题,应该补证再交易,我们应该怎么办?是玩忽职守还是工作失误???我是经办人

其他 2015-06-18 13: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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