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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多贷款,中介把用房款提高了,相应的首付也提高了,中介承诺,等卖房者收到银行监管的首付后,会第一时间返回多余的钱,然后买方再去银行办理抵押,现在卖方收到首付却不给返钱怎么办,当初与房主签了返款协议

其他 2018-08-27 0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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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允许抵押:
    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⒉建筑用地使用权;
    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⒍交通运输工具;
    ⒎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应该祥细陈述案情,以便于分析。
    【追问】我是贷款买的二手房,通过中介的,由于我的首付钱不够,中介承诺,可以把首付做低,多从银行贷款,具体操作为,我的房子实际价格为35.5万,首付应该是14.2万,中介把总房款提高到42万,这样首付为17万,这样我就可以从银行贷款25万,实际房款35.5万减去25万,就是我实际的首付。但是首付必须的通过资金监管,所以必须的先给房主提高后的首付17万,等到他受到首付款之后,再把多余的钱返还给我,然后我再去银行办理抵押,继续贷款。现在的情况是,房主收到首付了,不给我返钱,当初我们签订了一个返款协议,中介是见证人,协议规定,他收到首付后应该及时给我返钱,现在房子已经过户到我的名下了,我是否可以不去继续办理贷款,如果这样做了,我会有什么违规或违法吗。中介这种提高房款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的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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