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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房东在9月24日签订了租房合同,并交了600元定金,入住时间定在10月6日,但今天房东百般找理由不租给我了,扬言你去告我好了,由于疏忽合同中并未注明违约条款,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我所有损失(因耽误我找房时间了)及双倍的房租赔款?期待您的回答

其他 2010-09-30 22: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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