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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客通过中介签订了租房租赁合同,起租日是2009年3月22日至2011年3月21日止,支付方式3个月为一期,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时装为该期首月的5日前。也就是说本期租金房客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的10月5日。我现在一直在联系房客,但是,电话打过去他不接,信息发过去他不回复。他就是不现身。眼看就要到10月5日了,如果他仍不现身,我该通过什么方式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我还付了他拖欠的电费800多元。合同条款上写着,如房客逾期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一倍支付滞纳金。如逾期超过10日。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 2010-10-02 13: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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