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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务资质,介绍人出国时使用旅游签证,到达外国后改劳务签证,去了10几个工人去安哥拉。现在公安机关认为是非法经营罪,可以吗?

其他 2014-08-21 14: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非法经营外汇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我国实行的是罪刑法定主义,以上(八)项中没有列举介绍出国属于非法经营,我认为介绍出国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议尽早请律师介入。
  • 组织旅游的话,则不构成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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