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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被告方就住房一处进行装修。二零零八年元月十二日,从被告处购买宜尔得橱柜一宗,价值陆仟零肆拾捌元。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在二零零八年八月二日进行柜体安装,在八月二十八日进行台面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原告和家人发现实物尺寸存在问题,主要差异为:购买时,约定的尺寸为60厘米宽,而实际货物尺寸只有55厘米宽。 与橱柜生产厂家设计人员邱某联系后,邱要求立即停工,并检查图纸。八月三十日,邱查过图纸,承认由于他个人工作失误,错误将图纸的尺寸擅自改为55厘米,并答应将负责此事,达到客户满意。 九月一日,邱和厂家薛某一同来到客户现场,承认由于个人原因将尺寸弄错,并答应将台面重做,对柜体进行修改,但是就水盆赔偿时,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最后同意通过好美家的渠道进行解决。为了保证证据,原告对九月一日的交谈进行了录音。 九月一日下午,原告到好美家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售后的崔健接待,告知过程,由崔健找厂家督促此事。 十月六日,崔健拿到原图纸,图纸中,大部分的尺寸都为原打印输出,只有柜体宽度55等字样为手工修改,并有邱的签字。但据崔健反映,厂家将按照这个修改过的图纸施工,不承担责任。 十一月九日,原告送达被告书面材料,提出(1)要求一周内提供合格柜体(2)如一周内不解决,要求全额退款并承担损失。 十一月二十一日,崔健告知,厂家不同意此方案。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向销售者好美家公司提出要求赔偿。并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退回预付款并承担同期利息。另外:(1)由于安装时,将原告另行购买的摩恩牌水盆已经焊接到台面,无法另行使用 (2)安装时,由于厂家施工不当,造成厨房瓷砖破坏。根据(1)(2)要求进行赔偿。

消费者维权 2008-11-22 15: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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