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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因我和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后(购房合同没给我),交了50%的房款,因是第三套房不能按借房贷,开发商就给我发来个函告,要我在期限内补交30%房款,如不在15日内交清房款公司就按合同约定可以卖我订的房产,我在约定期限内去房产公司交钱但公司以各种借口不收我交的房款,后我无法,就给房产公司发去了个函告,内容为我在某年某月某日到贵公司办理补交房款一事,公司以各种借口不给办理,我以履行了我的责任。请问律师三个问题;(一)房产公司有无权变卖我的房产。(二)我发函给房产公司合不合理。(三)我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谢谢

其他 2010-10-07 18: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如果你不按时缴纳房款,开发商可以能在合同中设计了相应对你不利的条款,有权卖你选定的房子。 2、你及时给开发商发函非常正确及时合理,建议以公证方式送达函件。 3、建议你和开发商协商缴纳剩余房款的问题,协商不成你及时在期限内直接汇入开发商账户或公证发函给开发商要求缴纳房款。 4、所以总结出和房地产商打交道要小心,开发商不厚道。
  • 如果他们催你付款,但你在规定时间内不付款,他们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将房子卖给他人。我有一件事不明白,和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怎么可能你没有合同呢?这是不符合常规的。不知是否房产公司没有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预售许可证,你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 按约定。协商,不行就诉讼解决。
  • 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如果他们催你付款,但你在规定时间内不付款,他们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将房子卖给他人。我有一件事不明白,和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怎么可能你没有合同呢?这是不符合常规的。不知是否房产公司没有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预售许可证,你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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