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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我与公司在昆明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公司的普洱市做项目,并在普洱市注册了一个新公司,但是公司的成员还是昆明公司的人员,并且合同也是原昆明的合同。所以我就长期在普洱工作,我想问一下,我这种工作状态算不算长期出差?如果这样我在普洱回昆明算不算请假?最好能告诉我有什么根据! 2、因在外长期工作,所以在2007年8月21日曾发过一个红头文件,上面列明了“在外工作人员每一个月可享受一次公休探家,公休时间规定不超过7天,公司仍然按照往返“昆明--普洱”的高快车标准给予报销,公休探家期间的在外工作补贴仍然发放。公休探家超过7天因个人原因还需要延长时间的,按请事假计算”。但在今年因为在普洱项目于11月底要面临交房,11月6号老板突然到普洱开会说这个月项目竣工取消休假。可是由于我于11月1日前因家里有急事我必须得回去,并且我已订了机票,于是我向老板说明了我的情况,她也同意我回家办事。于是我从11月9日--11月19日办完家事后,才返回普洱。可是回去后老板不给我报销我的来回高快车的路费!并且将我离开的这11天全部算成事假并扣除11天的事假工资,请问下她得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向他要求报销,我的假期是否可以合理享受,超过时间才按事假呢?如果不合理我需要怎么去寻找证据!去申诉? 3、目前我的工资是3000元,但是公司在发放的时候是发放两次,一次是发放到银行卡只是1800元,余下的1200元+在外补助1000元+110元的误餐费+100元的工龄工资(我们在普洱工作满21天就有1000块的出差补助。满11天就有500元)是现金发放并且让我签字,请问如果可以申诉我怎么证明我的工资是3000元呢?

诉讼 2008-11-24 1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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