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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3月份租房东的房子1—4楼,一楼为门面,234为住房。签约合同于2009年10丢失,告之房东后房东一直拖着不补签,现在房东以租金收便宜了为由想收回4楼并加房租,我现在只有以前给的房租的收条。怎么办?

其他 2010-10-11 12: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能够提供几个月份的房租收据证明租房价格,房东就不能随便加价。但是,如果房东以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租期为由,他就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一般提前一个月)就行了。所以,你要想办法证明你们之间存在租房合同这个事实,可以找见证人或在场人见证。
  • 证据很重要的,你可以委托律师来策划
  • 房东违约,不能加租金。你可以凭收条证明房租金额。我是湘潭律师,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或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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