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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泰安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先生在青岛一所高校任教,我们两人工龄都在10年以上,结婚也近10年了,由于先生的职业是教师,有寒暑假,问这种情况我能否休探亲假?

行政复议 2008-11-24 22: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夫妇双方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因此,你的先生已经享受探亲假待遇,你就不能再休探亲假。但是,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你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你的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可休年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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