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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家有五个子女,母亲去世后留下一使用权房屋,于2002年房屋通过法院争取到优先购买权后,由使用权变成产权的过程中,其中三个子女做主把该房屋让给了其中一个有病的儿子购买并过户成其儿子的名字。但其中二姐是聋哑残疾人没有通知她,所以也没有到场签字,现在该房屋坼迁了,那个没到场的二姐知道后能否从新争取遗产分割?如果起诉法院时间过了6年了法院能受理吗? 2.另该坼迁房屋里(只有一间20平方米的建面)有两个户口其中有病的儿子只有一个人一户。另一个户口是三个人。坼迁中一个人的户口只能按不足的补足30平方米安置。现是看的两个户口共按三人以上人口按不足45平方米的就补足45平方米算。那么那三个人在坼迁中算不算安置对象?能分割一部分(15平方米)的坼迁费吗?

争议解决 2008-11-25 1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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