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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单位大院,房子旁边是排练场,5月4日早上十点多钟,我父亲和母亲出外,在排练场过道的拐角处,一只绑在拐角的挪威纳狗向我母扑叫(视线无法看见拐角后面的情况,有证人证明狗在绑在那里,但没人证明狗吠叫过),我母亲吓得后退而摔倒,导致股骨断裂。 事后我方将当事人及单位起诉到区法院,法院以我方主张被告的狗出现扑吠的情形,而导致我母亲摔倒受伤的事实,证据不足;受伤与狗拴在楼梯口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为由,而驳回。 现已上诉到中级法院,我想咨询一下,这种因果关系应该如何证实,另外,整个单位都在关注这个事,但大家又都不出面作证,以免得罪人和单位,打官司那几天,养狗者都很谨慎,不敢把狗放出来,后来知道初审被驳回,又肆无忌惮,乱放狗。 我想从社会影响的角度向法官进行一下阐述,会对判案有效果吗?

其他 2011-11-03 14: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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