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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13年4月1日与甲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到10月份上旬左右,我方认为甲方房租高,就口头与甲方协商,不愿再租甲方厂房使用,(房租是每半年一支付,我公司支付了15万元),我方就说使用到房租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为止搬出,甲方不同意,要求按合同租满2年,协商不成,我们准备使用到实际房租支付金额到期的那天,可甲方这时对我们使用的厂房经行了断电断水,由于厂房门是电动的,我们无法进出,造成了我们不能生产。我们耽搁了几天后,在外重新找厂房进行了生产。因为厂房内留有少量的设备和生产材料,我们多次与甲方协商,将厂房内的物品搬出,甲方解决不同意,我方要求对方起诉,对方一直没有起诉,对方到原合同到期时,就是现在对我公司进行了起诉,要求我们支付后期一年半的房租。就以上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答辩?请各位大律师指教。(合同第5条:乙方在承租期内,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水、电等相关设施到位供乙方使用,对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的,甲方应负全部责任。)另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如何证明对方对我们使用的厂房断电断水?合同第九条:水电等费用根据我方实际使用数量,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给甲方。按时交纳这个问题能否证明我们已经没有使用,每次交纳对方都有双方签字的单据。这个能证明已经没有使用了吗?

离婚 2015-07-09 21: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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