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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否要求劳动者的条件符合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为前提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为学历,专业和工作经验等要求,但这种要求通常是要以变通的,特别是在IT行业,没有学历, 但技术很好的人才也有不少能进入知名的企业的。 因为就业压力,我在个人简历和求职登记表上夸大了在上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只有一个月的工作经历,但我写了2年,其它的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在与现在的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员认为,我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为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成立。我不服裁决,现已起诉。

其他 2010-10-13 16: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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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起诉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但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样,是否可以认为劳动关系是有效的。仲裁员认为劳动关系无效,把我要求没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都给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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