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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所专科学校的学生,但是我们学校有个政策,就是大三不再上课,而是直接到公司实习,并且公司是自己找的。我到了一间公司,工作了三个多月,但是公司没有和我签定什么合同协议之类的,现在公司想把我解雇,我在公司没犯什么错误,业务能力也不是很差。请问: 1.像这种情况我有条件或者资格和公司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吗? 2.我看到劳动法中说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像我这种情况符合吗?

其他 2008-11-27 14: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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