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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1999年与当地林业局签署了为期15年的农业扶持项目的合同(温室大棚),合同承诺如果我们愿意的话,可以按照我们的意愿无限期的承包下去,也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终止。这个项目林业局给了一定的扶持政策,但是大棚及房屋都是我们自己投资建成的,但没有房产证。现在当地正在进行一个棚户区改造工程,会按照各家占地面积给用户返钱。我的问题是:1、像我家的这种情况,如果要是被占用的话,是否支付我们与占用居民用地同等的费用?2、如果要是被占用的话,会存在哪些需要我们在法律上注意的问题?3、如果合同到期,我们不想续约,林业局要收回,请问林业局是否应该支付我们建造这个项目的费用,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其他 2011-11-02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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