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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村有一块耕地被征用为建设土地,并且建设方给予被占用土地一定的买断费用,其中我家常年承包耕种的一块三亩农田也在其中。村领导通知说这些买断的费用应按照现在统计的人口数量分摊到个人,款项已经下来但迟迟不发放,包括村领导自身在内很多家中有未成婚的男孩子都纷纷找对象来充数,我想咨询一下这种划分方法是否合乎情理?

房产纠纷 2018-12-04 09: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比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关于农田征收土地补偿,不同项目有着不同的标准,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到10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到6倍。青苗补偿费按照种植的农作物不同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详细情况你可以来我所当面咨询。
  •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 取得承包地后,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也迁出或者因经商办企业,人和户口已迁出,在这些情况下其成员资格应认为丧失,但只要这些成员所属家庭的其他成员还在该集体组织,那么这些成员先前承包的土地也不应交回或者被收回。因此若某个农户书面放弃了承包土地权利,那么直接补偿给该家庭的费用该家庭将无权获得,但补偿给集体的费用该家庭可以间接获得,集体的其他福利其也可以分享,只要该家庭的成员没有书面放弃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即没有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但对于学生升学,应征服兵役及婚嫁流动人员往往较难界定,实践中因这些人员而引起的纠纷较多。我认为对于学生升学和服兵役期间应认为他们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婚嫁流动人员应以户口迁入之日取得成员资格。
  • 到当地国土部门(乡镇国土所或县国土局)去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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