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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4月1日入职,然后4月9日,我让老板去我多年老关系厂家借过来两盏灯放到公司做投标样品使用,老板在对方那里打的收到条是以他公司名义及签字落款写的是他本人名字。我7月份离职,到公司拿走这两盏灯还给厂家,没有给老板打招呼,这事算不算职务犯罪?

其他 2015-07-14 2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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