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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其中两点是 1. 乙方提前退回该物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不退回租赁押金。 2. 属本合同第五条情形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租赁押金,并有权要求乙方结清该物业所拖欠的相关杂费,乙方须在三天内搬离该物业,否则甲方有权处理室内的所有物品 合同第五条内容: 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回收该物业: 1. 乙方擅自将该物业转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2. 乙方利用该物业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乙方拖欠该物业租金达十天的 4. 乙方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杂费通知达一个月的 乙方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退租,且乙方没有触犯合同第五条的任一内容,在中介见证达成口头协议,押金用于抵偿乙方所欠该物业的水电费,现在甲方反悔,要求除押金外,乙方还要支付水电费,请问乙方需另外支付水电费吗?

其他 2013-04-18 08: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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