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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产开发公司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当时由他公司的“董 事长助理”(现说是给辞退了,已不知去向)签字,协议上 有公司章,后来在两个月内先后告诉我选的车库、楼与别人 选重了,我要求解决,他们一拖再拖,(其他还有4家选重 的,但公司对他们进行隐瞒),经我找有关部门后,他们才 同意给解决,但首先要求我们降低补偿比例,才能重新和法 人代表签字,否则重选楼后只能在原合同上改。并说:“说 句实在话,当时我们也没想给你那些!”我说:“你不想给和 我签的什么合同啊?你们骗我们呢?”开发商说:“不骗你们 ,你们的房子能扒吗?没办法,就得这么干了!”再后来开 发商就一直说:“你降比例就由法人代表和你重新签,不然 你再选了,最后也得不到。” 请问: 1、我原来签定的协议没有法人代表签字是否有效,他们后 来不承认那人是他们的董事长助理怎么办? 2、在原来合同上改是否有效,怎么改法? 3、如再和他的工程项目经理签定,是否有效? 4、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5、我不降比例,他们不和我重新签,我该怎么办? 6、为防止他们最后说董事长助理和工程项目经理未经法人 代表授权,而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其他 2010-10-17 1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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