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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6月到某公司KTV上班、因为是熟人介绍就没有签定合同、我上了5个月的班、因公司拖欠了我2个月的工资、我多次讨要都没有支付欠我的工资、我在2007年10月30日离开公司时就私自收了营业款3000千来抵扣我的工资、到了2008年11月、公司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赔偿私自收的款、请问律师:我能在开庭时、还是在答辩时、向法庭提出要求对方支付所欠我的工资来抵我所私自收的款、因为在9至10的工资表我都没有领过工资、工资表能证明对方欠我工资、可以吗?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怎样写答辩状?

其他 2008-11-26 0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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