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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一家小公司,被迫签订了保密协议,含竞业限制条款,但我认为不符合《劳动法》。其中有如下条款:1、2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2、保密津贴:乙方同意在每月工资中扣发约1000元,作为保密金,乙方承担保密义务后,甲方在每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9个月的保密津贴,剩余部分在乙方离职时,甲方向其发放剩余部分保密津贴。3、违约责任里也是仅说明了乙方(我)违约的责任,而未明确甲方的违约责任。不要说我不该签署这个协议,因为需要这份工作,已经签署了。现在想问的是,符合《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吗?我认为违法:1、2年的竞业限制,按法律是强制性要求在期间给予经济补偿的。合同未体现,对劳动者显失公平。2、以扣发工资的形式“发放”保密津贴,对劳动者也显失公平。3、只规定了乙方(我)违约的责任,而没有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样对劳动者显失公平。另外,如果将来我辞职以后,公司在2年内并未补偿,我是否可以不受竞业限制的限制?

其他 2015-08-24 0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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