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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佛山这边的,请问,96年生效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说明被告有居住权,但是96年的判决书上所查明的事实与现实是有出入的,96年法院并没有对房产证进行确权,而且现在在房产局确权为老人的房产,并且老人遗嘱也说明遗产留给原告,被告一分也不给,但是2014年中级人民法院,将遗产定性为共同拥有,并且被告获得了9成的遗产,请问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5-07-25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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