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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年51岁,于1975年参加工作(当时属于全民性质职工)后来1992年调入一家国有性质的有限公司工作,并参加了社会劳动统筹保险。到了2003年由于公司经营不好,职工工资发不下来,只给一点生活费,这样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由于生活所迫,实在没办法,只好停薪留职,就到了社会上自谋生路做点小生意来维持家庭生活,这段时间的劳动保险费有我自己全部承担(自己向公司交钱,公司一块再向劳动保险部门缴纳)。这样维持到了2005年由于生活实在是太困难了,自己缴纳的费用承担不了啦,就没有再向公司交钱。公司对我进行了除名的手段。就这样我的劳动关系和我的劳动保险就中断了,直到现在。近期有一家公司要聘用我,首先请教我中断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险如何的处理。

其他 2010-10-24 1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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