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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工作几十年,村治保主任今年六十多岁了,由于土地征用有集体土地补偿款本在村会计哪里,由于本组村民对村里不信任,要求对本组76万余元托其保管,被其存入其入股的农资合作社,本应及时分给村民,但由于各种予盾,人口数量等原因,一年多时间才将其分配。其间的存款利益上交集体。被定为挪用资金罪判刑三年,请问是否合理?

消费者维权 2015-08-02 21: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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