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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在一家民营企业做保安,今年49岁,于2008年2月份一天夜间值班时遭遇车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写着其因到机动车道上捡拾煤块所致,认为车主负主要责任,他负次要责任,车主已负担了医疗费。可他的单位一直没有出面负任何责任,因为单位认为他在上班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所以将其除名,并不负任何责任.单位的做法对吗?如不对,单位又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他本人现在的情况是:在家休养,生活可以基本自理,但已基本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给出的答案:做工伤鉴定.但我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局(我朋友所在的单位属此局所管)咨询了一下,他们认为我朋友的情况不能算工伤,原因是他是在上班过程中,但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当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写着其因到机动车道上捡拾煤块(不是为公司所捡,不是公司要求)所致.当时认定书下达的时候我朋友还在重症室昏迷,至少当天晚上事故发生时到底什么情况,家人都不在场,也就不清楚,只是单位的人说他私自外出捡煤块,责任书上也这么写了。但责任书下达几个月之后,我朋友清醒出院后自己说他当时没捡煤块,只是听到外面路上有声音,他就出来看看,出来没多久就出车祸。听人说交通事故责任书到现在为止是很难改变的了。但退一万步讲,假如我朋友就是私自外出出事故,单位就一点责任也没有了吗? 再次感谢各位律师的回答,我知道工伤认定的时限好像是一年,所以很急,请各位律师多费费心,我朋友家庭生活很困难,其妻子无工作体弱多病,还有个上学的女儿。

其他 2008-11-28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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