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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8月31日 开始 在一家公司工作至2010年5月10日。因一直没有签署合同,并且要将 除身份证外 的其它相关证件交由公司保管,因此辞职。下周要劳动仲裁开庭。我告这家公司有4点,最后时刻还请各位大侠给予指点。 1.我有相关铁证,证明我在上述时期在此公司工作。8个月零11天。 我让他们赔偿双倍工资的另外一半。是应该是8个月零11天的,还是7个月零11天的。 2. 2009年12月他们才缴纳社保。那么让他们补缴社保是前面2009年9月到11月的,还是2009年10月和11月的。 之前的社保我都是自己全额缴的。他们直接补给我相应的现金行不行。 3.这个公司,每周六也要上班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这样算下来,等于加班36天。这个加班费,如果有需要,开庭后再寻求劳动监察大队帮助取证,行不行。 4.我种情况能不能要求经济赔偿,因为不满一年但多于半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5.劳动保障争议仲裁申请书上的金额少算了,开庭时报的金额对于这个上面的行不行? 谢谢各位大侠了!最好能在明晚以前给我满意的答案,我的悬赏分如数奉上!

仲裁 2010-10-25 13: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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