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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在浙江省绍兴县某企业打工,这是个私营厂,没买各种保险及社保。月薪2800元。在2008年5月27日下午4点左右吊装的铁桶铁链断裂掉下把我弟的手砸断了,后送到绍兴市医院医治。后在上海某医院又做了二次手术,于2010年10月15日在上海折了钢板。并在绍兴做了伤残鉴定,是7级。但是在2010年3月厂方就停发工资,后去劳动局理论。3月和4月的工资没发,5月份开始发地方基本工资金(950元)。这合理吗? 另外我还想问,护理费怎样算(住院期间与出院在家养伤怎样分)到折钢板截止吗? 再就是住院期间有没有营养费补尝。家属去看望有无招待费。

其他 2010-10-26 06: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根据鉴定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因素等,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而后再起诉要求赔偿.工伤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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