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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您好. 本人于中山东升镇乐意居订购一套商品房.原定08年8月20日交完首期房款,后由本人的资金问题.在8月11日改为交订金2万元,并在口头协商在08年9月5日前付完首期.本人于08年9月4日交完首期4成房款之后,得到几份单位盖章的收据后,就通知我稍等几日过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是一等再等.到今日为止(08年11月29日),仍未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因是发展商报建本人买的单位的面积上有问题. 今日售楼小姐向我口头表达,如果在2008年12月30日仍未可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申請全額退款.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現時就向法院申請起訴,是否可以打得赢这单官司呢?或者说,我是不是应该向售楼部小姐要一份书面证明,如果在2008年12月30日未能签定合同的,就可以全额退款.这份书面证明该如何写?

其他 2008-11-30 1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向房地产发出催告函,在你指定的时间内房地产公司仍然不和你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要求房地产商退还你所交的款项!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张贤么律师
  • 1、可以先发律师函,告之开发商在多少日之内与你订立合同。 2、如果开发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订立合同,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退还你的全部款项并承担你的利息损失。
  • 如果对方肯出证明当然最好,到时候你就更加有利于你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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