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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9年毕业,和北京一家公司签署了三方和三年劳动合同。公司承诺落户天津,并让我签署了附加协议。附加协议的大意是说我若三年之内离职,需要赔偿公司违约金。现在我想离职,那我需要赔偿违约金吗?另外,公司根本没有天津的集体户口管理权,今年8月才通过人才市场将我的户口和档案落实。

仲裁 2017-07-11 19:20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存在无效风险
  • 看具体情况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首先说一下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服务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起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就是说双方协商后,如果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支付给公司违约金。
    那第二种情况就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这个约定的可以支付单位违约金。
    那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绍),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的规定,对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以及促进用人单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须支付。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只是“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不过从就业的形势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的主导地位而言,很难说约定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此赔偿金的约定是违法的,您无需支付违约金。
  • 无需赔偿违约金
  • 只有竞业限制和对于专业培训的服务期才能约定违约金,你们的违约约定无效,但是如果因为辞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责任,当然那时要看具体情况。
  • 你好,如果你离职,不需要赔偿对方违约金。同时,如果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话,你可以此为由提出离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且,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建议离职以发快递的方式作出,以作证据。
  • 要看具体情况,详情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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