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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合同至2015年10月)于2013年底改签一份另一公司名称的劳动合同,原单位没有作任何补偿,大家都提出反对,并且在社保缴纳明细中显示一直至14年9月都是原单位缴纳的,请问后来签的合同有效吗?我可以要求原来公司作出应有的经济赔偿吗?是否超出了提出仲裁的期限?

其他 2015-08-12 0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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