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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我是骑电动车被机动车撞伤,被诊断脑震荡和头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同时本人患有胆结石,在住院期间,因胆痛,而开了胆结石的药,是盐水,不是口服的,请问这个药费车主应该承担吗? 还有,当时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我不在场,人在医院,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机动车主责我次责,请问这个责任认定的合理吗?我已超过三天,可以提起申请吗

其他 2018-05-14 17:2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以下情形有车主负责: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已经超过三天无法再提起复议,胆结石的药需不需要车主承担,需要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如果胆痛是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费用需要车主承担的。
  • 你好,治疗胆结石的药费由你来出,如果你对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复议,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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