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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7月26日进入杭州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 待遇:月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资,一部分是出差补贴.在地杭州,补贴是40/天,并提供住宿(居住在某旅馆,公司报销旅馆住宿费用). 7月26号至8月25日的出差补贴和旅馆住宿费用已正常报销入帐.2010年9月25日,由于本人提出离职,部门经理同意,到第二天上午,离职手续办完,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期间,本人已经在网上报销系统填写完8月26日至9月25日的报销申请,并在当天把住宿报销发票交给项目经理,等待公司系统流程报销.到10月18号左右,发现报销系统上的申请一直在项目经理处,无法流转,电话询问,项目经理表示9月份报销还没开始。到2010年10月28晚上,收到系统提示,项目经理以项目组、公司领导不同意报销为由退回了报销申请,表示不能报销。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诉成功,机率有多大?谢谢! 相关材料: 1、银行工资卡工资收入记录。 2、劳动合同在公司,自己手上没有,且合同中没有注明工资和补贴的情况。 3、公司报销系统上有报销单,并已经截图保存 4、邮箱中有公司发的8月、9月工资单。

其他 2017-08-04 15: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规定来说,一般提交离职申请书要提前一个月,为的是接下来的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你提交离职申请书的日子开始,到你正式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只要是你正常工作打卡,都是有工资算的。
    假如你1号提出申请,10号正式辞职,这个期间是给你发工资的。你不用担心。只要你正常工作,正规的公司都会发的。
  • 员工马上辞职,如果单位批注的话,可以要求尽快结清工资,一般申请辞职之后根据单位安排离职的话,在离职当天就要结清工资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可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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