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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4日邹**亲笔书写了欠条,欠条写得很清楚是于2005年8月19日之前还清,而且还写清了该借款的用途是用于“支付sony的付款”。在2005年8月19日之前,邹**也的确向黄**的姐姐黄*英归还了30万元借款,虽然善良而单纯的邹**没有索回自己书写的欠条,但该借款依据法律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为从2005年8月19日到2007年11月16日这两年多时间里,黄**的姐姐黄*英从来没有向邹**提起过任何债务的事情,退一步讲,就算邹**已经归还的30万元被黄**的姐姐黄*英不予承认,同时邹**的确也没有索回自己书写的30万元欠条,但该30万的欠款也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问好心的律师,我还能不能拿回那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30万?现在在法庭上黄**一口咬定黄*英在每年春节的时候都向他追讨,请问就凭黄**的一面之词,就能证明该欠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吗?现在黄**和黄*英在法庭上配合默契,黄**一口咬定这个30万在婚姻存续期间都没有还给她姐姐,而且她姐姐还每年春节都向她追讨。如果能讨回公道是100分,请问专业的律师,您能为我的这个案子打多少分?

离婚 2010-11-02 13: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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