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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前几天签了一个合同是到幼儿园教小朋友的,合同生效期是9月1日。合同签订日期是8月12日左右。她现在不想去上班了,想解除合同,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么?合同有一条写着,如果毁约需要支付给甲方3万元赔偿。如果她要解除合同,如何解除?

其他 2020-03-03 04:5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的标准如下: 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2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合同期内解除合同需要赔偿的。
      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1.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提前三十天提出可以辞职,试用期提前三天,不需要单位同意。所以,单位规定员工不能单方离职是无效的规定,员工也不需要付双倍赔偿。2.员工不满足保质保量单位可以解除的规定,我们认为可能是指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的不胜任解除,但是单位解除时,需要首先证明员工不胜任,需要有比较客观的考核,其次要先对员工培训调岗,培训或调岗后还不能胜任,单位才能解除,此时还要支付一月工资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单位直接以工作不保质保量完成而直接解除是有瑕疵的。
  • 不用。......
  • 如果你的朋友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提前书面知道对方。对方有可能追究你朋友的赔偿责任,但是可能性不大。对方应该知道打官司是要付出代价的,包括时间代价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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