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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聘到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公司在北京,我在成都办事处工作,我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到现在已经五年有余,今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平时和北京公司的领导同事等都是用邮件和电话联系沟通,前两个月,公司让我自动离职,目前已与公司领导协商好,由公司赔偿我几个月的工资,但领导要求我在提交了自动离职申请后,再给我发补偿金的文件签。领导说公司是大公司,也询问过HR的人,没有办法先签补偿金的单子。我想请问,公司这样做合乎规定么?如果我申请了自动离职,那么公司在法律上是不是可以根本不给我任何补偿了?如果我觉得信得过这位领导,想冒险写离职申请,需要保留哪些证据证明公司是承诺给我补偿的了呢?比如说,电话录音或是其他

其他 2019-08-14 15:2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拒绝主动离职,自己自动离职是没有补偿金的,可以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一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你好,自己自动离职单位是不会再给予补偿金的。
  • 可以拒绝主动离职
  • 您好,你可以拒绝主动离职,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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