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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原有属于**社集体所有果园9.58亩,但是果园承包户与前任队长,在没有召开任何全体村会议,也没有征求任何村民代表意见的情况下。双方私自签订了长达40年之久的承包合同,承包面积6亩,并每年向本公社交承包费500元外,不承担任何义务(水利费、义务费、三提五统),现在航拍实测面积9.58亩,并从2009年起承包费增加至600元。现承包户未经任何村民同意,私自改变果园经营性质(砍伐树木、乱建房屋),且不顾村民强烈反对。于2013年春季,一夜之间将建筑垃圾垫入果园2亩有余,用作他图。经村民及村部领导强烈反对,承包人王东不听阻挡,一意孤行,现全体村民一致要求解除果园承包合同,房屋不给于确权,将果园收回集体,清理建筑垃圾,恢复耕地!2013年四月九日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但是承包户王东任不管不问,两年过去了,村民去找国土资源局无果!!!,请问我们可以上诉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吗

其他 2015-09-20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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