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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兄妹二人,都是居民户,谁也不住在农村,家有房5间,院子300平米,宅基地的户主是我父亲。父母已去世30多年没有遗嘱,两人都尽了赡养。但在1993年大队从新丈量时,在我兄妹二人都不知的情况下,将宅基地的户主就写上了我哥的名子,我找多次也不给改回,我哥已退休,一九九八年将户口迁回了老家但还是居民户口,一直拿着退休费,现在此地已经开时拆迁,我哥说宅基地的证写的他,就是他的,我已经没有继承的权利了。我想咨询一下,1.在宅基地的名字大队不给改回我父亲名下的情况下,我还有没有继承权,2,我俩都是居民而不是农民,按理我俩只能继承房子的部分,而地是集体的不是农民就不能继承,如果在拆迁时,连房子和院子里的地要是按平米数都给了补偿,我是不是应该有同样的二分之一的继承权

其他 2010-10-31 20: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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