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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务职业学院的学生。我们是财会金融系会计专业学生,大二的暑假,学校强制我们我们实习,本来我们是自由找工作,家里的人都已经给我们找好了出路,结果说强制顶岗实习,要么说留校,九月份回学校上课,可是大家都知道为了两个月的而耽误工作怎么也不行,所以我们没有办法选择去实习,学校给我们安排的是销售车险的工作,我们培训完上班第一天我们觉得不合适就离职了,学校不让,要答应三个条件才行,第一是承担回来路费,第二接受补考及接受学校相关安排,最后一点毕业证迟发半年(学校不管什么事都拿毕业证威胁,不交宿舍钥匙,扣毕业证,不搬宿舍扣毕业证,现在实习了还是以毕业证威胁),这也就算了,我们离职,公司还要扣我们370,学校和公司穿一条裤子,以各种理由政策 *** 我们,为了就不让我们走。因为招聘人员没招一个人有500,签合同那天可以拿300,两个月在另付200,感觉学校都把我们给卖了,我们不要求别的。只希望毕业证能正常发,,你说我们可以吗

其他 2017-10-08 09: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应该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这里关闭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有培训协议,则需要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办离职手续,不能让单位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有序进行工作任务的相应调整,可能会给单位造成相应的损失。建议你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正常离职;如果因个人紧急原因建议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同学,该做什么就做什么。但是不要违反学籍制度。。。至于学校不发毕业证书,可以将来告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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