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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别人在信用社担保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超期后信用社于2014年8月-12月扣了我的工资(单位工资卡就在本社办理)。合同上有这样一条:“第三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后两年终止。”请问:1.合同上所指是不是主张时效,是不是要过了2016年2月信用社不到法院起诉我才能免责?还是6个月就可以?2.是不是以信用社最后一次(2014年12月)主张往后延长2年?3.信用社本月向我及借款人送交了催款通知书(我未签字),如借款人签了字是不是以信用社送交催款通知书之日起重新算时限?那如果信用社不停的送交通知书,是不是永远没完?

其他 2015-08-29 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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