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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11月与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书,上面标明个人违约,违约金5000元整。2010年7月我去单位报到,并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上面注明试用期6个月。我于2010年10月28日向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但是单位要求我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4000多元。请问律师,我需要支付违约金麽?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以什么为准?谢谢

其他 2010-11-02 1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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