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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公司在酒店进行了为期五天的非专业技能培训,我们于7月12日签订了合同,合同上签写的试用期是7月10日开始,听完一些公司和职位的介绍,我觉得我不适合这项工作,就在7月19日向公司口头申请了辞职。可是公司要向我收取5000元的违约金,及1000元的培训酒店住宿费和伙食费。当我提出试用期提前三天报告不用收违约金的时候,公司告诉我现在还没有到试用期,我说合同上写的7月10日,他们就说合同现在还没有正式收纳。我不知道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也不知道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6-07-23 05: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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