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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经营场所,曾经在我店里工作过后辞职不干的人偷配我的钥匙深夜开门盗窃价值5000多元,我报警!并且提供了进货清单等证据,犯罪嫌疑人被抓对夜晚偷开我的门口事情供认,承认偷用我电话拨打168充QQ货币30元还承认偷几米线总共价值不过40元,其他一概不承认,因此派出所认定为无罪释放,请行为能不能构成治安拘留条件?我该如何来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该人入室的目的纯粹为盗窃,应当予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派出所的处理明显有问题。可提起行政复议。 但是派出所说营业场所不能称“室”,还有我明明少了5000多最后说只有40多?

刑事辩护 2010-11-03 10: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该人入室的目的纯粹为盗窃,应当予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派出所的处理明显有问题。可提起行政复议。
  • 按照偷窃价值不超过40元,治安拘留条件能差一点,你应该继续上派出所询问,不够拘留但可以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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