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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25日,某省某市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联系电话:158432112xx被告:左某,女,30多岁,河南省驻马店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联系电话:138380941xx诉讼请求:1、判令退还押金及房租3000元。2、判令支付违约金1500元。3、判令赔偿中介费500元。4、判令赔偿误工费600元。5、判令赔偿通讯费及交通费200元。6、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31日下午,原告通过房屋中介与被告签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10日。合同一式三份,房租每月1500元,原告、被告、中介各持一份。同时,原告持有被告押一付一的收据。在合同签订前,被告未透漏自己是二房东的身份。因房屋问题,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被告提出终止合同的请求。在电话中,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只要在2015年6月份内把房子转租出去,被告会退还原告押金及剩余房租。2015年6月11日,因转租困难,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退房的请求,并要求退还原告剩余房租。被告以工作日不方便见面为由,不处理此事。2015年6月14日,周日,原告继续向被告提出退房请求,并要求退还原告剩余房租。被告仍以工作为由推托,不予处理。2015年6月19日晚,一租客看过房子后,表示愿意承租。在未与原告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与该租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还押金及剩余房租的要求。被告指控原告违约在先,不退还押金。至于剩余房租,要扣除被告出的中介费。2015年6月29日,原告找到小区居委会解决此事。居委会表示,被告是二房东,被告无权转租房子。综上所述,被告刻意隐瞒自己二房东身份,非法转租。并且,在未与原告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将房子转租他人,违约在先,又不退还原告押金及剩余房租。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恳请法院秉公办理和依法审判。此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某某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附:一、本诉状副本1份。二、证据2份,共5页。

其他 2015-08-29 15: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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