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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遗产继承权的问题。我母亲生于1950年,1955年,她的父母双亡,由她的外婆抚养,1958年,她的外婆去世,由她的亲舅舅抚养。她的舅舅(生于1940年,未婚,没有亲生子女)在家中排老四,家中原有3个姐姐,大姐只有我母亲一人,二姐虽结婚生子,但该子因病未成年就去世了,三姐未婚就去世了)我的舅公(母亲的舅舅)的三个姐姐均在他去世之前就去世了。1961年,我母亲的舅舅因单位推荐外出读书,因此将我母亲送到社会福利院抚养,由于没有收养法,所以社会福利院抚养未办理收养手续。我母亲从11岁一直到18岁,都是在社会福利院生活的,在社会福利院期间,我的舅公有时间就经常去看望我母亲,给她买生活日用品,有时拿钱给她(有证人证言)。后来我的母亲下乡当知青,然后通过招工考试成为乡镇卫生院的护士(期间到卫校学习过)。我的舅公仍然很关心我母亲,给她布票粮票,给她钱,生活上经常关心她。1986年,我的舅公通过关系将我妈调回社会福利院工作,以便能更好地照顾他(我妈上班的地方离我舅公的住宿地不远)。在我舅公去世之前,他的生活全部由我妈照顾,我妈平时经常去看望我舅公,给他洗衣做饭,打扫卫生,料理家务。有时我也帮助料理舅公的生活起居。舅公生病了,送他到医院看病。逢年过节,每年家中杀过年猪,就让我将舅公接到家中吃住(有证人证言)2015年5月30日,舅公突发脑溢血去世,由于没有事先留遗嘱,所以不知道我妈妈是否有他遗产的继承权?我的观点:我的妈妈虽然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是她的父母双亲1955年就去世了,1955—1958年,由她的外婆抚养,1958年她的外婆去世了,由她的舅舅抚养了三年,这就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相当于收养法(1992年4月1日颁布)中的养子女关系.虽然后来我的舅公由于因单位推荐外出读书,因此将我母亲送到社会福利院抚养,由于没有收养法,所以社会福利院抚养未办理收养手续。综上所述,我认为我的舅公和我母亲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相当于收养法(1992年4月1日颁布)中定义的养子女关系,因此具有我舅公的遗产继承权。如果我母亲没有继承权,该有什么好的办法能分得全部遗产呢?谢谢!

其他 2015-08-29 23: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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