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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问:1.合营他方不同意且又不主张优先购买权,该如何处理? 2.合营他方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是否丧失主张优先购买权?

外商投资 2010-11-03 16: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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