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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实例:由中介公司做中的房屋转让合同,为方便买方按遏贷款,合同注明:全价68万,首付28万后转让产权,同时注明:一个月后贷款下来付清余款40万,交付鈅匙。然而,由于买方是第二套房,新的政策只能贷款百分之五十即34万,距房款差6万,买方以没钱为由要求房价全款减掉6万才肯办理按遏贷款,否则就以产权以转让,房子已是他的,连34万的按遏贷款手续也不办。 此种情况下请问:一,卖方是否可以以此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为据,请求法院判决转回产权证。 二,如果法院以产权证以转让,买方未付款属欠款,判决买方限期还款,而买方又恶意串通凭空生出许多债主一齐来主张债权,卖方的欠款就会缩水。法院会让根据合同要约还有效,保全此房权,让卖方享有优先受偿权?还是把所有债主一并审理而使卖方欠款缩水?再:如果证实债主确是假的,买方是否构成欺诈罪。

其他 2010-11-04 1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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