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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每六层支付原告总工程款的百分之十五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违约工程款,因没有钱,以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主体十八层实际已到十四层,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按合同约定或者按国家预算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以工程未完工,无法按合同约定鉴定,只有按国家预算鉴定,法院组织鉴定人员到施工现场取证,遭到被告人员阻扰,初稿出来后,通知被告提出异议,被告以工程量没有确认为由,要求重新确认工程量,法院组织相关人员取证确认,鉴定结论出来后,被告提出按合同约定鉴定,法院准许,原告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六条规定申请法院驳回被告,法院不予采纳,另一家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说明,因是未完工成,面积无法界定,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法院指定开庭时间,被告又以合同约定鉴定,并没有提出按合同约定计算方法,法院又准许被告重复鉴定,原告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申请,可是法院不采纳。继续重复鉴定,怎么办?

其他 2015-08-31 20: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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