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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与2012年7月5日离婚,离婚时有一女儿判给了前夫,我按协议只要按时付给抚养费就有探视权。离婚的原因主要是我造成的,所以前夫和他的家人一直对我耿耿于怀,每次去看小孩也不太顺利,最近一次去看孩子被我的前夫带到外地。前夫拘绝和我交谈,阻隔我和孩子的一切联系,请问我要用什么办法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怎么样才能获得和我女儿的自由相处权力。我非常想念我的女儿,女儿也不排斥我,但前夫家人一直强制阻隔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5-09-04 20: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
  • 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以协议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你前夫有协助你探望女儿的义务。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你好,你可以起诉要求获得法定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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