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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其前期之子在家中开的超市中争吵,一个陌生人原告插嘴劝解(原告称劝解,被告称质询被告的错误),于是动手(原告称被告先动手并用钢筋打她,被告称原告先动手殴打其妻子)。结果是原告鼻梁被打断,手臂软组织挫伤并住院,被告超市中商品被损坏,衣服被扯破。被告的妹妹当即送原告去医院并附上2000元住院费。现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及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医疗费、衣服损失费、超市商品损坏费并要求返还其妹妹支付的2000元住院费。

其他 2010-11-09 14: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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